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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汕头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是汕头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二条 市规划委员会的宗旨是:强化规划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切实提高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建设现代化港口城市、区域性中心城市、生态型的海滨城市提供规划保障。
第三条 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㈠ 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
㈡ 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方案,核定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之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㈢ 审议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
㈣ 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包括审议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性规则、规定等。

第二章 机 构

第四条 市规划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市人民政府从委员中指定。
第五条 市规划委员会设立发展策略委员会和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受市规划委员会委托,对相应的议事范围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提交市规划委员会表决。
第六条 发展策略委员会根据市规划委员会的委托,对影响城市发展的重大决策提供审议意见。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城市发展战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草案提出审议意见;
(二)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审议意见;
(三)对城市重大项目的选址提出审议意见;
(四)对专项规划提出审议意见;
(五)城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 发展策略委员会由不少于十五名单数成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规划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设副主任委员一名,由市规划委员会秘书长兼任。其他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及专家组成。专家代表人数应超过总成员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根据市规划委员会的委托,对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审议意见,其主要职责是:
㈠ 对城市重点片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草案提出审议意见;
㈡对影响城市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草案提出审议意见,主要包括:
对影响城市景观的高层建筑及公共建筑;标志性、纪念性或处于城市制高点的构筑物,如电视塔、纪念碑、重要桥梁等;旅游区和风景区内部及相邻地区的对景观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㈢ 对城市重点地段的环境工程项目提出审议意见,主要包括:城市广场、城市雕塑、灯光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㈣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九条 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由不少于十五名单数成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规划委员会秘书长兼任。设副主任委员一名。其他委员由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建筑设计、雕塑、园林、文化艺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条 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委员会秘书长担任。办公室配三至五名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是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㈠ 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各项审议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签到、会议记录和决议草案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保存工作;
㈡ 负责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的委员的换届前期准备工作;
㈢ 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各个机构之间的业务联系工作;
㈣ 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各项章程、规定和操作规程等的起草工作;
㈤ 负责组织规划的公开展示工作和处理公众意见;
㈥ 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委 员

第十二条 市规划委员会的委员由市政府聘任,任期五年。各专业委员会的委员由市规划委员会聘任,任期五年。市规划委员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换届工作和政府换届同步,在政府换届后的三个月内完成。
第十三条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代表委员实行部门资格制度,由市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任职的资格条件是:
⑴ 熟悉本市实际情况,关心本市城市规划和建设事业;
⑵ 敢于坚持真理,积极维护公共利益;
⑶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⑷ 承认和遵守本委员会各项章程,保证能参加委员会各项会议。
第十四条 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由市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推选。推选程序是:
⑴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候选代表的资格条件、推选办法及推选日期;
⑵各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协会和有关单位推荐;
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市政府遴选;
⑷市政府聘任并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在聘任期间因健康、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该委员的履职情况专题报告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并书面通知委员本人,委员也可同时向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提出申诉或解释。经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免去该委员的委员资格,并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人员增补方案报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批准。委员辞职或被取消资格而出现的空缺,应在三个月内进行增补。
第十六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⑴ 参加有关审议会议并具有表决权;
⑵ 优先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
⑶ 委员换届时的推荐权;
⑷ 对本委员会提出批评、建议权以及对舞弊行为的检举权。第十七条 委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⑴ 遵守本委员会章程,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
⑵ 承担本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审议任务;
⑶ 支持本委员会工作,维护本委员会的声誉。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一个季度召开一次,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召集。参加每次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应超过与会委员的半数。审议事项必须获得与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该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每次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本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与审议项目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必须参加。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获得参加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 各委员会会议期间,可邀请有关主管部门派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向委员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解答委员的提问,列席会议人员在审议项目表决前退出会场。
第二十一条 市规划委员会及各专业委员会会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代表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书面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不得授权他人代理参加会议。对于违反章程或在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无故缺席的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将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各委员会会议必须坚持回避的原则。凡所审议的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书面的方式向会议召集人申请回避,或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
第二十三条 各委员会会议的基本议事规则是:
⑴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市规划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就拟审议的项目向市规划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同时将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报送办公室;
⑵ 市规划委员会根据该审议项目的情况决定由规划委员会直接审议或交相关专业委员会审议,并由办公室安排审议日程;
⑶ 办公室将会议日程通知申请部门,并提前五天将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和会议通知发送到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
⑷ 会议召集人按会议日程主持会议,到会委员符合法定人数,会议方可召开;
⑸秘书长或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汇报审查意见;
⑹ 所有委员在表决时,必须明确表态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得弃权;
⑺宣布表决结果;会后形成审议意见并由主任委员签发;
⑻市规划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行使审议(终审)权力的项目按上述⑵至⑺步骤执行;其他审议项目,提出审议意见后进入上述步骤⑴。
第二十四条 每次会议的会议记录和决议草案,由办公室整理后报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发,发送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各专业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定,以市规划委员会的名义发布。
第二十五条 每次会议的会议资料均属内部文件。各位委员应妥善保管,或者在会后将这些资料交回办公室处理。除非事先获得委员会同意,否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或向他人直接或间接传送有关资料。如会议资料被列为机密文件,应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经市规划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意,各委员会在必要时可通过文件传阅的方式开展工作。获得规定人数以上委员书面同意通过的决议,与该委员会会议方式通过的决议效力相同。
第二十七条 凡有关各委员会会议资料的查询,均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答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会议的详情和内容。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项目,办公室负责发布新闻公报。对于规划展示期间应当处理的公众意见,办公室负责将审议结果书面通知提议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办法和细则,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为:由于形势发展需要修改时,由市规划委员会提出修改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并组织修改,修改后的章程报省政府备案。
第三十条 本章程条款的解释权属市规划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