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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汕头市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编制本规划主要背景
1.中国加入WTO组织;国家经济产业结构调整;“十五”计划的编制与执行。
2.广东省实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战略;广东省城市化快速发展;珠江三角洲地区城市迅速崛起,辐射能力加强。
3.汕头市经济秩序整顿和经济结构调整;城市发展与建设的新情况与新问题。
第三条 编制本规划的基本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建设部《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建设部《关于同意修编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3.汕头市人民政府《汕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4.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第四条 本规划期限
近 期 2002—2005年;
中 期 2006—2010年;
远 期 2011—2020年。
第五条
本规划的规划区范围由现状汕头市区、外砂镇镇域(澄海市)、新溪镇镇域(澄海市)和汕头内海四部分组成,总面积为443平方公里。
第六条 在规划区范围内一切规划建设及土地利用,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执行本规划。
第七条
本规划强制性内容指文本中黑体字条文。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属严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的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条 本规划由汕头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