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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第一节 城镇体系

第十九条 市域人口规模
近期(2005年):540万人,其中,常住人口480万人,暂住人口60万人;
中期(2010年):580万人,其中,常住人口510万人,暂住人口70万人;
远期(2020年):650万人,其中,常住人口565万人,暂住人口85万人。
第二十条 市域城市化水平
近期:2005年达到65%;
中期:2010年达到70%;
远期:2020年达到78%左右。
第二十一条 市域城镇体系发展目标
强化汕头市区作为市域中心城市的职能;合理发展潮阳市区、澄海市区两个中等城市,承担汕头市区“辅城”的职能;大力扶持一批中心城镇发展成为中小城市,带动各片区城镇群发展;提高小城市和各规模等级城镇的规划建设水平,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提升农村城市化的质量;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统筹安排区域性基础设施。形成以汕头市区为龙头,潮阳市、澄海市为两翼,南澳县为前沿,新兴中小城市为骨干,各规模等级城镇为基础,完善的网络化交通干线为依托,功能明确、布局合理、发展协调的市域城镇体系。
第二十二条 市域城市化实施战略
以中心城市为依托,中心城镇为极点,双向推进,加快城市化。调整市域产业布局,通过中心城镇联网辐射,实现区域由“点轴开发”向“网络开发”的过渡;提高城市化的质量;加强市域协调,增强中心城镇集聚效能,根据不同的城镇类型及用地模式,实施有针对性的发展策略。
第二十三条 市域城市群布局结构
以汕头市区为核心,潮阳市区、澄海市区为次中心,依托交通干线形成“一主两次两辐射”网络化发展轴系统。主轴为峡山+和平镇-潮阳市区-汕头市区-澄海市区-东里镇;次轴为关埠镇-谷饶镇-峡山+和平镇-沙陇镇、隆都镇-莲上+莲下镇-湾头镇-后宅镇;跨市域辐射轴为汕头市区-地都镇-炮台镇-揭阳市区;汕头市区-庵埠镇-彩塘镇-潮州市区。
第二十四条 市域城镇等级规模结构
汕头市域的城镇等级规模结构由1个特大城市(汕头市区)、1个大城市(潮阳市区)、3个中等城市(澄海市区、峡山+和平、两英)、7个小城市(关埠、谷饶、陈店、司马浦、莲上+莲下、东里、后宅)和19个城镇(沙陇、胪岗、西胪、贵屿、铜盂、田心、成田、仙城、金玉、河溪、井都、雷岭、红场、隆都、溪南、湾头、盐鸿、云澳、深澳)组成。
第二十五条 市域城镇职能结构
市域城镇中心城市1个(汕头市区)、次中心城市2个(潮阳市区、澄海市区);核心城镇2个(峡山+和平、东里);中心城镇6个(两英、关埠、谷饶、莲上+莲下、隆都、后宅)、重点城镇6个(陈店、司马浦、沙陇、胪岗、溪南、湾头)、一般城镇14个(西胪、贵屿、铜盂、田心、成田、仙城、金玉、河溪、井都、雷岭、红场、盐鸿、云澳、深澳)。

第二节 城乡协调发展规划

第二十六条 市域用地空间划分为都市核心区、城镇密集区、开敞区和生态敏感区。
第二十七条 都市核心区
都市核心区位于市域中部,包括汕头市区、潮阳市区和澄海市区。主要承担全市的行政办公、商业服务、金融贸易、科技信息、综合交通、生活居住和旅游服务等功能。该区应加强城市内部空间的整合,结合山体与河流设置生态保护绿地,避免连片发展。
第二十八条 城镇密集区
城镇密集区为沿交通干线和国道呈带状分布的各规模等级城镇区域。该区工业应适当集聚,严格控制城镇群沿交通干线无序蔓延,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第二十九条 城镇开敞区
城镇开敞区为城镇之间的非建设用地。开敞区应保证成片农田不被占用,强化第二产业的集聚规模,限定村居建设范围,使开敞区能够更好地承担农业生产和城镇之间的隔离功能。
第三十条 生态敏感区
生态敏感区为市域内河流与规划保留的自然山地,是影响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敏感地区。应保持其现状土地使用性质,严格限制城镇建设占用该区域用地。鼓励集体与个人造林育林。
第三十一条 汕头市东翼城镇群由澄海市与南澳县的各城镇组成。集中建设东翼中心城市澄海市区,促进坝头、上华镇与澄海市区集中发展;强化东里镇,带动北部盐鸿、莲华和溪南镇的发展;莲上+莲下镇作为324国道发展主轴线上紧密串联澄海市区与东里镇的重要环节;后宅镇建设成为南澳县的中心城镇。东翼城镇群的建设应严格控制,避免城镇沿324国道和金鸿公路两侧连绵发展。
第三十二条 汕头市西翼城镇群由潮阳市的各城镇组成。大力发展峡山+和平核心城镇和两英、关埠两个中心城镇,以带动各自周围城镇的发展,形成多中心均衡发展的城镇体系。西翼城镇群的建设应严格控制,避免城镇沿324国道两侧连绵发展,潮阳市区西侧应有控制地发展,避免与其西部城镇相连。
第三十三条 加强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以海湾、岸线、绿化隔离带串联山体、水系等构建市域完整的生态廊道体系。生态主廊道以牛田洋为枢纽,连接潮阳市北部、汕头市区南岸的山体;通过人工生态绿地连接桑浦山、塔山、莲花山构成北部生态次廊道;以潮阳市大南山为主体构成南部生态次廊道;南澳岛构成海岛生态次廊道。
第三十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
市域基本农田保护区至2010年面积不少于51100公顷。保护区应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予以长期严格保护,不得随意征用或改作它用。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挖沙、取土、采石、采矿、建房、堆放固体废弃物;禁止进行非农业开发建设,国家和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应经法定程序报批调整。

第三节 主要城市(镇)职能

第三十五条 潮阳市主要城镇
1.潮阳市区为汕头市西翼中心城市。继续强化其外向型轻工业和建筑业的优势,实现“三高”农业、旅游业多头并举,以整合内部各组团片区功能、增强凝聚力与辐射力为重点,发展成为产业优势突出、组团功能明确,与汕头市区相协调的大城市。
2.峡山+和平镇为潮阳市的副中心、汕头市西翼的核心城镇。大力发展技术含量高的中小型工业,兴办各种类型的专业批发市场,带动练江、324国道及和惠公路沿线经济发展。
3.两英镇为潮阳市南部的中心城镇,练江平原主要的增长极之一。在升级强化工业的基础上,重点发展商贸流通,加大对周边落后地区的辐射。
4.关埠镇为潮阳市北部的中心城镇。重点发展运输业、工业、“三高、四化”农业,加强与榕江对岸炮台镇的互补联合,共同带动相对落后的榕江中下游平原地区的发展。
5.谷饶镇为潮阳市中部的中心城镇。发展轻工商贸、服务及运输等第三产业,努力发展“三高、四化”农业及林副产业,成为联系练、榕两江平原的经贸中心。
6.陈店镇为潮阳市西部的重点城镇。形成以电子电器、纺织服装等商贸和轻工业为主的外向型工贸小城市。
7.司马浦镇为潮阳市中西部的重点城镇。主要发展服装、电子等轻工业,应避免与周边城镇连片发展。
8.沙陇镇为潮阳市东南部的重点城镇。加快发展商贸及轻加工工业,辐射与带动周边地区的发展。
9.胪岗镇为潮阳市中部的重点城镇。加强与毗邻的峡山+和平镇的联系,按高标准进行规划建设,为将来发展打好基础。
第三十六条 澄海市主要城镇
1.澄海市区为汕头市东翼中心城市。承担汕头市区的部分城市职能,完善和提高城市建设的标准,形成以发展外向型轻加工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为主,商贸繁荣、旅游度假、综合服务功能齐全的滨海中等城市。
2.东里镇为澄海市的副中心、汕头市东翼的核心城镇。挖掘潜在优势,大力发展技术含量高的中小型工业和农副产品加工工业,兴办专业批发市场。
3.莲上+莲下镇为澄海市中部的中心城镇。进一步强化轻工业特征,大力发展“三高”农业,围绕塔山开发旅游景点,形成以工业为主体,农业、旅游综合发展的产业格局。
4.隆都镇为澄海市北部的中心城镇、重点侨乡、未来的交通枢纽。重点发展轻加工业与商贸业,开发旅游产业。
5.溪南镇为澄海市中部的重点城镇。加快工业发展,强化东部经济主轴线。
6.湾头镇为澄海市南部的重点城镇,向南澳岛延伸的“桥头堡”。应加快发展工业和观光农业,形成澄海市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三十七条 南澳县主要城镇
南澳县城后宅镇为南澳县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岛内外的交通枢纽。应加强环境保护,促进旅游资源的良性开发,重点解决交通与淡水资源两大“瓶颈”,力争成为旅游、商贸发达,具有区域开放性的经济贸易区。

第四节 综合交通规划

第三十八条 高速公路
规划以汕头市区为主枢纽,以深汕、汕汾、汕揭梅高速公路为骨架,与揭潮、揭普、普惠等高速公路共同构筑粤东地区区域高速公路网络。
第三十九条 主要公路
1、规划潮阳市一、二级公路有广汕公路(324国道)、揭海公路(揭阳-海门)、陈沙公路(陈店-沙陇)、和灰公路(和平-灰寨)、揭陈公路(揭阳-陈店)、贵铜公路(贵屿-铜盂)、和惠公路(和平-惠来)、司神公路(司马-神泉)、和仙公路(和平-仙城)、凤田公路(凤岗-田心)、关两公路(关埠-两英)。
2.规划澄海市一、二级公路有汕汾公路(324国道)、金鸿公路(金津桥-盐鸿)、凤东路(金凤路-东里)、澄莱路(澄城-莱芜)、隆南路(隆都-南澳)。其中,凤东路承担324国道的交通分流。
3.规划南澳县一、二级公路有环岛公路、云深路(云澳-深澳)、长青公路(长山尾-青澳)。适时续建南澳跨海大桥。
第四十条 铁路
1.汕(头)—漳(州)铁路选线,由潮州市的饶平县进入澄海市,设东里站、莲上+莲下站和澄海站,由汕汾路西北侧跨新津河进入汕头市区,接汕头北货运站南端。
2.汕(头)—深(圳)铁路选线,由广梅汕铁路潮州站出线,跨榕江向南进入潮阳市,设潮阳站,向西至深圳为规划方案一;建牛田洋公铁两用桥,由汕头北货运站出线后沿城市西快速环路进入潮阳市为规划方案二,以绿化带形式预留用地。实施方案待沿海铁路具体选线时论证确定。
3.广澳疏港铁路由广澳港区出线,接潮阳站。
第四十一条 港口及机场
规划主要港区有广澳、珠池、马山、蜈田、海门、关埠、莱芜、烟墩等。重点建设广澳深水港区;改造西堤老港区;保持堤内港区远景建设条件;远景开发建设南澳烟墩深水港区。
空港现有汕头外砂机场,为军民合用机场,规划民用机场迁至揭东潮汕天鹅机场,外砂机场保留为军用机场。

第五节 旅游规划

第四十二条 以汕头市为旅游服务中心,结合潮州、揭阳、梅州、汕尾等市的旅游资源,营造粤东大旅游圈,将汕头市建设成以商务旅游为龙头,集观光度假、寻根问祖、购物娱乐、宗教旅游于一体的综合性旅游区。
第四十三条 汕头市区
强化市区旅游服务中心功能。北岸配套完善旅游服务设施,重点建设环汕头湾旅游圈,小公园历史建筑风貌保护区,完善妈屿岛风景区、桑浦山风景区及蓬洲古城的配套建设;南岸建设完善礐石风景名胜区、北山湾旅游度假区、龙虎滩旅游度假区、青云岩风景区;建设濠江生态城市景观带。保护具有游憩与旅游潜在价值的沙滩不被其他建设占用。
第四十四条 潮阳市
以宗教旅游为特色,形成从海门莲花峰经潮阳市区至灵山寺的宗教史迹旅游带,海门至田心湾的海滨旅游带,以及仙城半天佛风景区的“两带一区”布局结构。重点开发海门半岛和东山旅游资源,完善大峰、灵山寺、仙城半天佛等景区景点建设。
第四十五条 澄海市
以侨文化为旅游特色,兼顾自然景观和宗教文化景观,开辟侨文化和潮汕传统文化旅游线。布局结构是“一环三区”。“一环”即冠山—郑王墓—淡水珍珠养殖场—陈慈黉故居—樟林古港,“三区”即莱芜旅游度假区、塔山风景区、莲花山风景区。
第四十六条 南澳县
以“海”为旅游特色,旅游布局结构为“一环一线两中心”。“一环”即环岛路和环岛游船旅游线;“一线”即贯穿主岛的东西向山岳轴线;“两中心”即后宅镇旅游接待中心和青澳—深澳旅游副中心。重点发展青澳湾、宋井、总兵府、金银岛、雄镇关、风电场、黄花山国家森林公园、叠石岩等景区,将南澳岛建设成为生态旅游度假基地。
第四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
礐石风景名胜区(省级,面积13.47平方公里)、灵山风景名胜区(市级,面积3.00平方公里)、仙湖—翠峰岩风景区(市级,面积22.34平方公里)、澄海温泉旅游风景区(市级,面积8.10平方公里)、棉城东山西山风景区(市级,面积2.9平方公里)、青云岩风景区(市级,面积6.10平方公里)、莲花峰风景区(市级,面积1.14平方公里)、宋大峰风景名胜区(市级,面积2.60平方公里)、塔山风景区(市级,面积3.00平方公里)。风景名胜区内及其外围和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必须服从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以及休疗养机构;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设其他工程设施。

第六节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第四十八条 积极保护和开发韩江水资源,近期建设韩江潮汕水利枢纽工程,提高韩江河槽蓄水量和水资源调控能力;加固加高韩江下游水闸,增加河槽蓄水量。远期在韩江上游福建棉花滩或梅州建设大型水库。
第四十九条 完善韩江引水工程,潮阳市区、南澳县分别由汕头市区、澄海市跨流域供水。
第五十条 中心城市综合用水标准800升/人•日;次中心城市综合用水标准600-700升/人•日;核心城镇和中心城镇综合用水标准400-600升/人•日;重点城镇综合用水标准300-500升/人•日;一般城镇综合用水标准250-400升/人•日。水资源富余的韩江流域下游地区用水标准采用上限指标,其他缺水地区用水标准采用下限指标。
第五十一条 水厂建设适当集中。外砂、新溪镇并入汕头市区后在外砂新建水厂;莲上+莲下、湾头镇在莲下建设水厂集中供水;东里、盐鸿、溪南镇在东里建设水厂集中供水;潮阳市各镇按照其总体规划确定的水厂建设。
第五十二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确定水资源保护区。以江、河为水源的取水口上游不低于1000米,下游不低于200米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以水库为水源的一级保护区范围为水库全部水域。水源保护区水质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水域标准控制,水资源陆域保护区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市域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32个,面积88平方公里(详见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汕头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第五十三条 积极采取措施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工业,提高中水利用率,减少城市用水量和污水量。
第五十四条 进一步保护和开发利用水资源,提高供水保证率;加强环境保护,对练江流域进行综合治理,改善练江水质;采取节水措施,降低人均用水量。适度开展潮阳市和南澳县山区及山前地带用水困难乡村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五十五条 污水处理厂布局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在潮阳市和平等镇相对集中建设污水处理厂,处理峡山+和平、司马浦、两英和陈店等镇的污水;在澄海市湾头镇建设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湾头镇、莲上+莲下镇产生的污水;在澄海市东里镇建设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东里、盐鸿和溪南等镇产生的污水。
第五十六条 城镇环境保护区包括各城镇规划区。大气环境标准执行国家大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噪声按昼间55 ~ 65分贝、夜间45 ~ 55分贝控制。
1.一级城镇环境保护区包括汕头市区、澄海市区、潮阳市区,该区应建立完善的城市环卫系统,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10平方米以上。
2.二级城镇环境保护区包括市域内中心城镇和重点城镇,该区应建立较完善的环卫系统,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60%,人均公共绿地7平方米以上。
3.三级城镇环境保护区为一般城镇,该区应建立适合本地要求的环卫设施,污水处理率达到50%,人均公共绿地在5平方米以上。
第五十七条 水域环境分区
1.一级水体保护区包括市域内韩江各桥闸上游河段、水库及农田灌渠。该区为城镇供水水源,水体环境执行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Ⅱ类标准,不得开辟为旅游区,城镇污水不得在该区排放,不得在区内河道倾倒工业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2.二级水体保护区包括市域内韩江各桥闸下游河段、练江干流、榕江下游及一些排灌干渠。该区水体环境执行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Ⅳ类标准。区内城镇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工业废水必须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才可排放,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过量使用化肥。
3.三级水体保护区包括市域内经过城镇规划区的排水干渠,该区水体环境执行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Ⅳ类标准。区内城镇工业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生活污水按照各城镇规划要求处理。
4.一类海洋岸线保护区包括市域沿海的旅游岸线和渔业养殖岸线,该区按照国家海域二级标准控制。
5.二类海洋岸线保护区包括海门湾入海口和莱芜港区,该区按照国家海域三级标准控制。
第五十八条 市域内自然保护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严格进行管理。保护现有生态环境和林木野生资源,自然保护区覆盖率达到10%以上,重点防止水土流失,禁止开山取石,森林覆盖率应达到60%以上。
第五十九条 自然保护区
南澳候鸟自然保护区(保护区面积2.56平方公里)、南澳海岛森林公园(保护区面积13.79平方公里)、汕头大学周围环境自然保护区(保护区面积1.25平方公里)、汕头湾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区面积75平方公里)。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第六十条 市域年总用电量,近期71 亿千瓦时;2010年达到130亿千瓦时;2020年达到245亿千瓦时。最高供电负荷2010年达到260万千瓦;2020年达到445万千瓦。
第六十一条 市域电网以汕头市区为中心形成多环网结构,潮阳市和澄海市电网在汕头市区主网外围形成两个环网,主要变电站位于环网中。电网最高电压等级为500千伏,电网电压等级分为500千伏/220千伏/110千伏/10千伏/380伏。规划华能电厂和500千伏变电站作为电源;500千伏变电站3座;220千伏变电站23座。
第六十二条 市域规划电话总容量为364万门;移动通信交换机容量480万门;邮政局所(包括代办点)325个;邮件处理中心3处。微波主要站点设在金砂邮电局大楼、潮阳白虎山和粤东信息大厦。市域微波通廊国家干线2条,市内线3条。国际海缆登陆站一座,卫星地面接收站一座,气象雷达站和多普勒雷达站各一座。
第六十三条 矿产资源保护
以保障城市安全为原则,切实保护矿区的地下矿藏和生态环境,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与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重点对澄海市莲花山钨矿、潮阳市红场—雷岭稀土矿、潮阳市田心石英砂矿床以及市域内地下温泉实行有效保护。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开采矿产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