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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 强化旧城区传统商业中心和行政中心职能,形成兼有旅游、文化、娱乐多种功能的综合型街区。
旧城区小公园片区性质为城市次中心,主要职能为商业、居住、旅游、文化、娱乐。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旧城区的更新改造应着力于旧城区整体环境的改善和经济活力的增强。改造策略为调整用地功能,迁移污染工业,改造西堤港区,提高旅游娱乐、商业金融类用地比例,增强旧城区发展活力;减少居住用地,降低旧城区的建筑密度,提高旧城区的环境质量;调整路网布局,疏导对外交通,增加道路面积;保护历史风貌,适当增加绿地面积,美化景观环境;开辟公共空间,增加公共服务及市政设施用地;加强政策引导,理顺旧城区改造机制。
第一百五十六条
小公园片区用地结构进行调整及功能置换,重塑旧城区小公园历史风貌和复兴传统商业中心;新建滨海商业、旅游观光区;完善人民广场和红亭民俗广场周边的公共配套设施,形成旧城区东部行政文化中心。在西堤路、安平路交叉口一带形成旧城区西部交通景观区及商业中心。
第一百五十七条
旧城区更新改造必须保护旧城区原有特色和潮汕文化特征,突出旧城区三面临江、临海,水城交融的景观特色;保护以小公园为中心的环状放射路网格局、特色街区和连续骑楼形式的特色街道;保护具有纪念意义和历史价值的文物古迹、革命旧址与特色建筑。
第一百五十八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
小公园历史建筑风貌保护区分为重点保护区和协调区。以居平路(含规划延伸路段)—–升平路—–同平路—–旧公园前路—–民族路—–外马路为界的范围为重点保护区,面积7.8公顷,应加固和修缮小公园周边建筑,完整体现原有风貌,沿小公园环状放射街道临街建筑改建应与原建筑风格保持一致。协调区包括居平路—–升平路—–永平路—–外马路为界的地块;老妈宫、存心善堂所在地块;旧公园前路临街地块,面积6.9公顷,改建时应与重点保护区相协调,文物古迹和特色建筑应予以严格保护。
第一百五十九条
旧城区内“广东东江各属行政委员会公署”旧址、国民革命军东征军总指挥部旧址、“八一”南昌起义南下部队总指挥部旧址等省、市级文物古迹及其周围环境应按文物保护条例明确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有关保护条例进行控制和管理。
第一百六十条 旧城区更新改造规划标准应严格按照《汕头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进行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