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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城乡规划、共建和谐社会!热烈祝贺汕头市城市规划协会成立!
 
 
 
第十七章 规划实施措施
 

第二百一十五条 提高城市规划的法律地位,严格依法行政,统一规划管理。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保证城市各项建设活动和土地利用协调、健康、有序地进行。
第二百一十六条 实施本规划应进一步完善汕头市城市规划管理法规规章,及时开展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专项(专业)规划,指导城市各项建设活动和土地利用,把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原则和内容,贯彻于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的全过程。
第二百一十七条 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制度。发挥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查处和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加大对违法建设打击力度。
第二百一十八条 配套完善社会治安管理设施,加强城市治安巡逻和社会治安管理机制。重点加强户籍制度改革与管理、城乡结合部与公共复杂场所的防控管理、城市消防管理等工作。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城市建设用地管理。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建立土地储备机制,属经营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应公开招标拍卖,节约使用城市建设用地,确保土地增值。
第二百二十条 加强规划管理队伍的建设,重视人才培养、教育和引进。加快现代化技术手段在城市规划领域中的应用,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
第二百二十一条 加大城市总体规划的宣传力度,提高市民的规划意识,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制度,增强规划编制和审批过程的透明度。
第二百二十二条 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区划调整工作,促进中心城市和中心城镇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