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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三部分组成,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规划的解释权属于汕头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本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本规划进行调整,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涉及到强制性内容的,必须按照建设部《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规划自国务院批准之日起生效,上版城市总体规划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