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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第1条
为完善汕头市总体规划,配合汕头的发展战略;促进汕头经济发展,提升汕头城市形象特制定《汕头市城市照明总
体规划》。
第2条
本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汕头市城市照明的实际情况制定
。
第3条 规划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 《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年)》,《汕头城市发展概念规划总报告》2005.1。
3.《汕头市旅游发展规划(2001-2020年)》,《汕头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2-2020)》,《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2004-2008)》2004.12。
4.
《汕头市礐石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2003-2020年)》,《汕头市小公园步行街修建性详细规划》2004.7,《汕头市新世纪
海滨观光带综合整治规划》2004.8
5. 建设部《节约能源--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的评价指标
2004.5,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
见》建城[2004]204号,《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9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6. 相关CIE.国际照明规范
第4条 规划指导思想
1. 挖掘汕头的文脉特色,展现百载商埠新风貌,注重发展与保护相结合。
2. 结合城市的总体规划、概念规划、发展战略,并与之协调发展。
3. 根据汕头市的城市性质,地域特色,形成汕头市独特的城市照明风格。
4.
根据城市总体定位,在突出现代港口、特区城市和粤东中心城市夜晚的繁华景象的同时,着力塑造具有潮汕特色的园林滨
海城市的氛围。
5.
配合城市旅游城的发展定位,在城市夜景观建设的同时,拓展旅游时限,开拓特色夜旅游项目与线路,从而达到发展经济
与展现城市形象的双重目的。
6. 照明规划结构框架清晰,从而保证城市形象的完整性。
7. 强调以人为本,反映汕头的人文特色,体现对城市居民的关怀;确立人性化的设计指导原则。
8. 以科技为依托,借鉴国内外经验,切实支持前瞻性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
9. 通过城市照明的规划,促进汕头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形象建设。
第5条 在本法规的规划范围与执行过程中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
第6条 规划中未涉及的方面应按国家以及汕头市的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7条
本规划的规划范围为汕头市主城区(包括龙湖、金平、濠江三区),同时对澄海、潮阳、潮南三区的城市照明提出
原则要求。
第8条 本规划期限为2005——2020年。其中:
近 期 2005—2009年;
中 期 2010—2015年;
远 期 2016—2020年。
第9条 本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如有重大调整,必须经汕头市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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