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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城市照明规划构架 |
第一节 城市照明框架体系
第40条
根据照明要求、街区的性质以及重要性等,选定了三主一副一次中心,十横八纵景观通道,一横两纵景观水系和若
干独立节点作为城市照明的重点。
第41条 区域中心
三主:小公园中心区、11街区及其以北地区构成的中心区、新溪CBD中心区;
一副:濠江区茂洲次中心区;
一次:南岸的南滨片区;
第42条 景观通道
十横:大学路-金凤中路-金凤东路-黄河路(汕头大学-泰山路段),金湖路(潮汕路-金环路),金园路(金新南路以东段),
杏花路-金砂路-金鸿路(潮汕路-新津路段),长平路(汕樟路-星湖公园段),中山路-新溪路(西港路-新津路段),外马路
,海滨路(西堤路以东段),南滨路,磊广路。
八纵:泰山路-海湾大桥-东湖西路-广达大道(金凤路-保税区段),汕汾路(铁路立交以西段),澄海路-天山路(潮汕路-中
山路段),金环路(金凤路-海滨路段),金新南路(金湖路-中山路段),汕樟路(金砂路-外马路段),潮汕路-火车路-民族
路-礐石大桥-广汕路-河浦大道(天山北路-河西快速路),新津路(长江路-新溪路段);
第43条 景观水系
两横:汕头湾(礐石大桥-CBD中心区域),濠江(安海路-海旁路沿线区域)
两纵:梅溪河(金凤路以南段),星湖公园;
第44条
主要独立节点包括:外砂机场,礐石风景名胜区,华能汕头电厂,德洲岛,北山湾旅游度假区,七日红公园、九龙湖
景区观景点、笔架山景区观景点等节点作为城市照明的重点。
第45条 对构成汕头市城市照明主体框架体系的道路和水系进行水平面平均照度规划。
第46条 对构成汕头市城市照明主体框架体系的道路和水系进行环境色温规划。
第47条 结合汕头市电力工程规划进行相应的城市照明电力配套规划。
第48条 将不构成城市照明主体框架的功能性较强的道路,作为城市照明构架内部的联系,只进行功能性照明。
第49条
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高度、建筑特色以及建筑物在城市的分布状况,对构成城市夜景轮廓线的建筑作出了相应的
景观照明规划。见城市照明轮廓线建筑分布图。
第二节 城市照明分级体系
第50条
城市照明依据照明对象的功能,对城市夜景观环境形象的作用与地位,依重要程度划分为光彩级、亮化级和控制级
。城市照明的区域依次可划分为光彩级区域、亮化级区域和控制级区域。城市照明的道路依次可划分为光彩级道路、亮化级道
路和功能性道路。城市照明主体框架部分都属于光彩级或亮化级照明对象。
第51条
建(构)筑物的照明等级共划分为五级,一级表示亮度等级最高,亮度40cd/m²。(注:该亮度为立面最高亮度),
其余依次为30、25、20、15cd/m²。
第52条
光彩级是城市照明中照明等级最高的级别,光彩级照明通过亮化和彩化的结合,明确照明中心,突出表现城市夜景
中的重要区域。
区域:照明主中心,照明副中心以及照明次中心;
道路:金鸿路-金砂路-杏花路-火车路-民族路、海滨路、南滨路部分区段、金环路;
海岸:海滨路段海岸线、南滨片区海岸、礐石风景名胜区入口段海岸线、海湾公园周边海岸、CBD中心海岸;
水系:梅溪河(杏花桥以南段);
桥体:礐石大桥、海湾大桥;
节点:相对独立的外砂机场,礐石风景名胜区,华能汕头电厂,北山湾旅游度假区、九龙湖景区观景点、笔架山景区观景点等
节点以及框架道路沿线上的部分节点。
第53条
亮化级是城市照明等级的中间级别,满足照明功能的同时,采取与一定彩化相结合,创造良好的城市夜景观环境。
道路:泰山路、汕汾路、东湖西路、广达大道、澄海路、天山路、汕樟路、潮汕路、广汕路、河浦大道、礐石大桥引桥、海湾
大桥引桥、金凤路、黄河路、金湖路、金新南路、金园路、长平路、中山路-新溪路、南滨路(礐石风景名胜区入口区段和南滨
片区中心段除外)、磊广路等;
海岸:珠池港码头海岸线、华能汕头电厂区北侧海岸线、南滨路沿线(礐石大桥-南滨片区段,但礐石风景名胜区入口段除外)
海岸、CBD以南至海湾公园段岸线;
水系:梅溪河(杏花桥以北段)、星湖公园、濠江;
节点:相对独立的七日红公园节点以及框架道路沿线上的部分节点。
第54条
控制级是对照明进行适当控制的照明级别,控制级在满足功能的前提下,着重强调控制光污染。控制级照明对象主
要包括居住区和文教、医疗区。
第三节 城市照明色彩体系
第55条 在汕头城市照明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应注重照明色调的统一协调,城市的整体色调应以黄白色为主调。
第56条 城市核心景观区照明应兼顾远、中、
近三种观赏距离的要求,作为城市的现代商业的繁华地区,用光用色要醒目,
可冷暖搭配,以偏冷色为主,形成一定的节奏和主次,达到人们隔海眺望城市风貌,获得现代化特区印象的效果。尤其应注重
高层建筑的顶部光色,可适当运用彩光,结合广告灯箱,形成醒目的标识。
第57条
旧城历史建筑风貌区应体现城区传统商埠的繁华氛围。在满足基础照明外,照明的光、色、造型应协调一致,以黄
色光为主,可适当运用彩色光进行点缀。
第58条
城市入海口形象区用光用色应结合各个景点的性质、定位展开。海湾公园片区与妈屿岛风景区二者的照明规划基调
建议采用较低色温,偏黄色光,形成较浓的文化氛围;可适当运用彩色光、动态光,以营造多彩变幻、缤纷温馨的门户氛围。
海湾大桥以及北山湾旅游度假区可较大面积采用高色温光源照明,形成现代化感较强的景观意象。
第59条
城市交通干道的光色应采用较柔和、暖黄色的钠灯为好,避免对行车产生干扰。城市商业街的照明为吸引人流,营
造良好的商业氛围,各种灯光应综合运用,霓虹闪烁,色彩变幻。
第60条
商业建筑和娱乐建筑可运用彩色光进行点缀,以营造多彩变幻、繁华的商业氛围;而行政办公、文化建筑则应尽量
根据立面色彩和材质的不同,选择相应的照明方式,光色应以黄白色光为主,不宜大面积采用色光。
第四节 城市照明电力配套体系
第61条
本规划体系是在参考汕头市主城区电力规划(2002—2020)的基础上编制的,在执行过程中,凡考虑电力供给问题
时,应依据下列原则进行。
第62条 夜景照明使用的大功率区域的用电应采用就近接续变压器的原则。
第63条 夜景照明使用的小功率区域的用电应采用就近接续原则。
第64条 较长线性道路的夜景照明设施用电,有条件时可分段接续的原则。
第65条 单体建(构)筑物的夜景照明用电应采取内部解决的原则。
第66条 电力规划调整时,须参考照明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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