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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城市区域系统照明规划 |
第一节 商业区照明
第67条
汕头市主要商业区包括:旧城区传统商业区,11街区及其以北地区现代商业区、南滨片区中心商业区、鮀浦、新溪
、茂洲次中心商业区、火车站商品展销区等。
第68条
照明对象主要有商店的店头和建筑立面照明、商业区的道路照明、商业区的公用设施照明、商业区的标牌广告照明
以及商业区街口装饰照明。
第69条 商业建筑必须设置城市照明。
第70条 店头照明要有特色,用光用色要醒目,亮度比周围的亮度高2-3倍。
第71条
商业区的道路照明在满足功能性照明的同时,要和街区其他照明设施和谐协调。灯具选择应造型独特、美观大方、
色彩丰富。在街道的开阔地段或街区的标志性商店前的街段应设置供节日或平时有重大活动时使用的景观灯具。
第72条
商业区的公用设施如公共汽车站、电话亭、书报亭、雕塑小品等均应在照明上加以考虑,用光用色和造型上应具有
较强的装饰性。视觉上要保持良好的连续性和统一性,不宜孤立地进行各自的照明设计。
第73条 广告照明是城市照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格加以控制。应注重广告的层次性以及亮度等级。
第74条
商业区入口如大门、牌坊等照明要比街区环境亮度高1-2倍。要突出入口的重点部位,如大门、牌坊上的街名牌匾的
照明。照明方式根据情况可采用投光灯、轮廓灯或灯箱、灯笼等多种方式。可适当使用色光和动态照明手法。
第二节 景观区照明
第75条
主要的绿地景观点有金砂公园、中山公园、华侨公园等;绿化景观带有海滨路、潮汕路、金凤路、天山路、汕汾路
等绿色廊道以及梅溪河、星湖公园、濠江等滨水景观带;还有汕头湾、礐石风景名胜区等生态景观区以及小公园历史建筑风貌
保护区等。
第76条 城市照明设计应结合性质和环境,满足功能性照明的同时以景观观赏性为主。
第77条 公园绿地等的入口是照明的重点,要着重处理。
第78条 景观区照明主要措施是利用泛光灯,照亮树木,绿化带,或者使用串灯勾画树的轮廓。
第79条 湖泊水系水边安置庭院灯,勾画水面轮廓。河堤两侧的景观照明应与水相呼应。
第80条
城市广场照明应从广场所处街区大环境入手整体考虑。确保广场所处街区大环境照明与广场小环境照明有机结合。
动态照明与静态照明有机结合。
第三节 行政办公区照明
第81条 行政办公区是指街区的建筑以写字楼、行政单位等办公建筑为主的街区。
第82条 防止照明扰乱楼内工作人员的正常办公,严禁产生光污染或光干扰。
第83条
行政办公区楼体的照明应结合楼体的性质、功能以及建筑风格,应突出庄重、肃穆的照明效果;现代办公类建筑应
以内透白光为主,泛光及其它照明为辅,体现现代、简洁的照明效果。
第84条
照明应满足功能性照明为主;注意公共设施的照明。照明宜选用白色或暖色光,灯具尺寸应配合行人的空间尺度使
用。
第四节 窗口区照明
第85条
主要包括外砂机场、汕头火车站、汽车站、汕头港码头和内海湾入海口区域以及澄海方向(东)、潮州方向(北)
、揭阳方向(西)、潮阳方向(南)等城市门户节点。
第86条 区域照明目的是保证窗口地区夜间车人流活动的要求以及增强标示性和景观性。
第87条
主要措施是在原有功能照明设施基础上,着重增设广告灯箱,增加公益广告,加强绿化和景观照明。美化窗口地区
夜景,提升汕头城市形象。
第五节 居住区照明
第88条 居住区详细规划必须包括照明详细规划。
第89条 居住区街区内要有充分的功能性、安全性照明,同时应注意公共设施的照明。
第90条 街道照明宜选用暖色光,不宜选用非截光灯具,灯具尺寸应配合行人的空间尺度使用。
第91条 防止照明扰乱居住者生活,23时后临街住户窗口处垂直面照度不得超过5 lx。
第92条
严禁使用立面泛光照明。立面照明可采用标识性照明、轮廓照明以及顶部照明等与周边环境协调的照明方式。
第93条 严格限制居住区的广告照明。禁止照明余光入户,对居民产生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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