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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城市道路系统照明规划 |
第一节 功能照明
第94条 道路照明主要考虑行车道照明、沿街建筑照明、街道设施照明、人行道照明以及街道交叉口的照明等。
第95条
道路照明在保证行车道照度的基础上,应充分保证人行道的照度和防范照明的需要。通常情况下,人行道的水平照
度至少在10 lx以上。
第96条
道路行车道照明的照度等级按道路照明规范执行,根据道路性质和与周边道路的衔接确定色温,对构成城市照明主
体框架的街道可适当提高照度等级。对于光彩级道路建议在现有道路照明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一倍,对于亮化级道路可提高50%左
右。照明方式可采用单侧照明、双侧照明以及跨街照明等。
第二节 景观照明
第97条
对于亮化级及光彩级道路照明应把功能性照明和景观性照明统一考虑,可采用路灯和景观灯结合的方式。同时考虑
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立面照明,以增加照明整体的空间效果。
第98条
人行道照明路灯应和整条街区的环境相协调,宜采用较柔和、暖色、低亮度为好。路灯可置于车行路灯或建筑物上。
对于较宽的人行道可增设庭院灯等合适尺度灯具。
第99条
可把灯具和行道树有韵律的布置,使夜间各种树木在灯光的作用下也能发挥出绿化的效果。灯杆的高度和间距应根据
树木的高度以及路面宽度确定,避免树冠对光线的遮挡,保证路面照度的均匀度。
第100条
城区高层建筑、沿街道的公共建筑以及构成城市照明主体框架街道的交叉口周边建筑,在规划指导下必须设置灯光照
明,并与周围环境有机协调。
第101条
沿街建筑照明可分为底部、中段、顶部三部分加以考虑。建筑底部是街道夜景观的重点表现之处,应根据街道环境特
色和性质以及照明定位在统一中求变化,避免单调感;建筑物的中段也应进行适当的照明,对于中段有特色的建筑,可适当加
以刻画;建筑物的顶部是街道轮廓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采用泛光照明或轮廓照明勾勒出街道夜景轮廓线。
第102条
城市道路交叉口按交通形式可分为:有环岛的结点和无环岛的结点,照明应分别加以考虑。无环岛结点应把街灯和交
通信号标志结合处理,减少街灯处的立柱。若街口处有灯箱广告,应将其和街灯以及交通信号标志分层次处理,以突出交通信
号标志。有环岛结点可同时考虑灯光与景观的不同组合形式,创造各具特色的城市夜景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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