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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城市园林景观系统照明规划

第一节 公园绿地照明
第103条 公园绿地照明宜塑造静谧、自然、幽雅的环境氛围。
第104条 公园绿地等的入口是照明的重点,要着重处理。
第105条 园区照明可考虑将园区进行区域划分,结合各区域的景观特点,可考虑采用一些能够表现该区域主题的景观灯,以形
成各区域的特色照明。
第106条 绿化区照明主要措施是利用泛光灯,照亮树木,绿化带,或者使用串灯勾画树的轮廓。绿地的照明方法,一是设置低
矮的草坪灯向四周照射,二是用大面积投光照明,配合绿地中的小品局部照明。
第107条 公园绿地水边的建筑小品也是景观区照明的重点。
第二节 广场照明
第108条 城市广场照明应从广场所处街区大环境入手整体考虑。确保广场所处街区大环境照明与广场小环境照明有机结合。动
态照明与静态照明有机结合。
第109条 照明结合广场性质,紧扣广场定位,展现广场特色。照明设施的选择应突出广场主题,做到晚间、白天都有同样良好
的效果。
第110条 将照明设施与小品结合处理,减少不必要的设施用地,使灯具与景观有机的融为一体。
第111条 应充分利用广场周边的建筑物的照明烘托环境气氛。
第112条 休闲性广场照度等级应相对所处街区照度等级适当降低。纪念性和商业性广场相应适当提高等级。
第三节 水系照明
第113条 主要包括汕头市区内的汕头湾和梅溪河、濠江、星湖公园等景观水道。
第114条 照明光色应结合所在区域的环境和水系的特点而确定,可考虑彩光的利用。
第115条 照度等级不宜过高,在码头等部位进行局部重点照明。客运码头人流量较大,应相应设置安全与景观照明,形成温馨
热烈的城市出入口特征。
第116条 河堤两侧的景观照明应与水相呼应,针对岸边绿化泛光照明。
第117条 景观灯具造型要考虑水系的特点以及文化性。
第118条 灯光的控制按等级划分以满足不同时段的使用。
第119条 水系自身照明随流经的周边环境不宜有过多的变化。
第120条 在周边环境设计时应考虑到观赏水景人流引导照明和安全性照明。
第121条 水系的桥体建议结合各个桥的自身特点、历史及区域划分,水桥一体进行设计,可考虑动态照明手段。
第122条 海湾沿线的景观照明应结合沿岸的绿化带和伸入海域的景观点,采取相应的照明手段,形成夜晚特征明显的海湾景观
,照明应注意景观的层次性和进深感,形成重点突出、特色鲜明、错落有致的沿岸景观点。
第123条 海湾堤坝的照明,根据沿岸景观载体的状况与功能,划分一定区段进行设计,同时应注重整体的统一感,形成远观海
湾时和谐有序的带状景观。光色、照度的设定应注意同岸上景观相协调。
第124条 伸入海湾的景观点应着重予以照明,结合构筑物景观的形体特征、景点意向进行相应的照明表现。海面不予以专门照
明,形成黑色镜面的反射效果,构筑双重景观。
第125条 工业港口照度必须选择合适的照度提高工作效率。装卸码头作业环境不同,照明有不同要求,可分为低、中、高三级
,分别是5 lx、10 lx、15 lx,高杆灯的分布通常间隔100 m,高照度的间隔为90 m。
第126条 军港应充分考虑安全性,亮度不宜太高,与周围环境相比较应严格控制为较低亮度,避免彩光照明和动感照明,做到
与周围环境相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