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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城市重要节点照明规划 |
第127条 包括重要的城市道路交叉口、城市重要出入口等及其周边的环境。
第128条
节点的周边建筑应作为环境一体考虑,为突出节点的性状、特征,其周边的建筑应结合节点性质、功能和环境进行相
应的照明处理。
第129条
节点中有特色的雕塑、小品、构筑物等应作照明的重点处理;其余节点可采用布置景观灯的方式,突出节点位置的重
要性,提高节点的可观赏性。
第130条 节点处的广告、灯箱等应加以控制,在结合节点本身特色的同时,风格形式要统一。
第131条
城市重要出入口的照明目的是保证窗口地区夜间车人流活动的要求以及增强标示性和景观性。主要措施是在原有功能
照明设施基础上,着重增设广告灯箱,增加公益广告,加强绿化和景观照明。
第132条
机场照明须注意安全,机场附近非航空地面灯,凡由于其光强、构成或颜色可能妨碍或混淆对地面航空灯的识别,应
当熄灭、遮蔽或改装,以消除存在隐患的可能性。尤其注意跑道入口和跑道末端向外延伸的至少4500m范围以内,以及跑道中线
延长线两侧各750m宽的范围的照明安全。
第133条
山体自然景观作为城市景观和城市美丽天际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中应适当予以强调。主要通过照
明手段,表现夜幕下山体景观线上具有控制力和景观性的若干缤纷亮点。结合景观建筑物、构筑物的造型特征、建筑型制表现
景观主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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