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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城市其他照明元素的规划 |
第一节 广告照明
第187条
公共场所和交通要道设置的大型广告牌,牌面的照度和亮度分布、光源灯具的光学性质、色彩效果、安装位置、灯具
支架的外观造型应科学化和艺术化。
第188条
注重广告的层次性。将建筑单体的广告照明分为顶部广告、立面广告和店面橱窗广告三个层次,亮度从上至下依次递
减。顶部广告宜采用泛光照明和霓虹灯饰,立面广告和店面橱窗广告可采用泛光照明、灯箱以及霓虹灯。
第189条
广告照明不能为了追求醒目性而随意增加表面亮度,对于广告照明的表面亮度应进行严格控制,以达到有序性。不同
种类的广告照明也应考虑不同的亮度等级。
第190条 门头广告夜间表现应醒目和多样。
第191条 广告的图案设计要与街道景观协调。
第192条
凸出墙面的广告,凸出宽度限制在1.5M以内,广告下部高度在3-5M以上。不宜设置利用窗面的广告。
第193条 高速环路、高速公路沿线禁止设置闪光霓虹灯、电子视频等动态广告。
第194条 禁止在以下场所设置商业广告:政府机关、重要的历史遗迹、古典建筑、风景旅游区、名木古树等。
第二节 公共设施照明
第195条 公共设施主要包括公共汽车站、电话亭、书报亭、街头雕塑、小品等等,均应考虑照明。
第196条 公共设施的照明应结合设施的功能考虑,照明不能干扰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197条
用光用色和造型上应具有较强的装饰性,视觉上要保持良好的连续性和统一性,不宜孤立地进行各自的照明设计。
第198条 公共汽车站、电话亭、书报亭等公共设施的照明应具有明显的标识性。
第199条 街头雕塑、小品等的照明还应注重艺术性的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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