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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实施措施与建议

第217条 城市照明建设的法制化
1. 照明工程应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支持,照明设施的设立、养护、使用、用电等各方面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可循。
2.成立常设管理机构,主要职能是协调各有关方面,制定有关法规、监督工程实施等。
第218条 城市照明建设的组织管理
1. 做好动员工作,加强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或单位对此项工作的认识。
2. 抓好落实,建议政府正式发文把任务下达到所属单位和部门。明确任务、要求和责任,并限期完成。
3. 任务下达后,加强监督和管理工作,抓住设计、施工和验收三个环节。
4. 成立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能是审查方案与设计、审查竣工报告等。
5. 实施应由汕头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控制。
6. 新建建筑物,照明应与主体工程建设、管理实施“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投入使用。投入使
用的照明的验收意见同时作为规划建设部门对主体工程验收备案的必备条件。
第219条 城市灯光管理控制分级构想
1. 统一管理与指挥全市的灯光景观的创建与灯光设备的启动与运行。
2. 扩展全市的灯光景观的范围,完善设备,维护设备,提高艺术水平与运行水平。
3. 完善工作站为核心的城市灯光环境管理与控制系统,做到全市照明中具体的亮灯状况实时监控;故障报警与切换;操
作及情况记录;主要控制设备与灯光设备自动巡检。
4. 建立并完善全市范围遥控灯光设施的开关,要做到:
(1)根据不同级别设置不同控制分区。
(2)靠识别控制命令,无关人员无法控制灯光,保证控制命令唯一性与延续性。
(3)方便控制不同时期建设的灯光设施。
(4)新增景观照明点时,应及时纳入控制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