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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附 则

第247条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规划说明书)三部分组成,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248条 本规划的解释权属于汕头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本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本规划进行调
整,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249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