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为美化城市夜景,加强城市亮化工作的管理,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汕头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法规。汕头市城区范围内的照明灯饰的设置与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2.本法规所称城市照明灯饰包括:城区主次干道、桥梁、广场、公园、文物古迹、城市雕塑和其他公共场所所设置的灯饰;各种户外广告灯饰;商业区及高层建筑物设置的轮廓灯,投射灯及霓虹灯等灯具。
3.汕头市规划建设部门主管城市照明灯饰建设管理,并对城市照明灯饰方案的审定和照明灯饰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市工商、电力、公安、消防等部门应配合规划建设部门做好城市照明灯饰的管理工作。
4.城市照明灯饰规划建设,由市规划建设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5.拟建的大中型建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应设置照明灯具,应与主体工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投入使用的照明灯饰的验收意见同时作为规划建设部门对主体工程验收备案的必备条件。
6.设置城市照明灯饰,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和新工艺,做到美观、整洁、牢固、安全、不得影响市容、妨碍交通和消防通道,不得影响城市公共设施功能,不得影响建筑物的性能和公共安全。
7.照明灯饰由其所属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权属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设置,并负责维护、管理和安全责任。
8.照明灯具的设置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规划建设部门报送照明灯饰的设置方案。市规划建设部门在收到方案后组织专家审定方案。
9.照明灯饰工程应按市规划建设部门审定的方案、标准和指定的位置施工,并在规定期限内竣工。照明灯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随意设计和施工。
10.城市照明灯饰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15日内报请市规划建设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规划建设部门出具验收合格备案表。凭表享受城市照明工程供电等优惠政策。
11.城市户外灯饰应保持设施完好和功能良好,改变、移动、拆除照明灯饰,应向市规划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规划建设部门审定同意后方可实施。禁止损坏城市照明灯饰设施。
12.城市户外灯饰的亮灯时间由市政府统一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执行,确保照明工程的质量。
13.盗窃,故意损坏城市照明灯饰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城市主干道的路灯建设统一纳入照明建设管理。大型户外广告的建设应提倡规范化和照明手法的多样化,鼓励以城市经营方式实施照明工程。
15.大力加强对户外灯饰的管理和维护工作。户外灯饰的维护工作应由照明灯饰的业主方派专人负责,做到谁出资,谁维护。
16.为了鼓励在照明工程中多出精品,提高汕头市的照明水平,每年在城市范围内开展年度优秀照明项目评选活动,对获奖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17.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