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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规信〔2010〕53号
吴达先生/女士: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汕头城乡规划的关心。
对于您提出的把陈沙公路一带乡村纳入规划范围等意见,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按照我市目前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陈沙公路一带乡村规划一般由当地的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潮南区人民政府审批。
当前,我局正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积极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按照“规划先行、因地制宜、试点引路、稳步推进”的原则,在各区、镇(街道)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推荐的村居中,选定部分村居作为我市近期新农村规划试点,加大规划帮扶力度,加快新农村规划编制,以点带面,全面推动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工作。
因此,我局将会把您的建言献策转交潮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研究办理。同时,您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您的意见、建议。
再次感谢您的宝贵意见。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