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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对城市规划的管理,拟订本市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规划监督检查和行政复议、应诉等项工作。负责落实法律及上级赋予的有关城市规划的其他任务。
(二)组织编制审查市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各专业和专项规划、城市规划法定图则,组织开展城市规划测绘工作,控制用地规模,审核大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各项规划的实施。
(三)审核市辖各城镇的总体规划;审核各区、县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专业和专项规划,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审查重点地段及大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各项规划的实施。
(四)审查、审定市区建设用地选址、定点、划定用地红线图,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负责市区各项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查,办理报建手续,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负责市区城市管线和道路交通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办理报建手续,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负责市区范围各种违法建设的检查。
(八)负责全市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管理,审核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九)组织开展城市规划科学研究、技术进步工作和城市规划宣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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